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19條 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人事目 第19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