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執行及督導。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評估、公告列管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與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發展執行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評估事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處務規程 第6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5-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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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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