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第2條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第3條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第4條本局設下列組、室: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二、評估管理組,分四科辦事。三、危害控制組,分三科辦事。四、秘書室。五、人…
- 第5條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協調。二、毒物與化學物質國際合作、科技發展之策劃、推動、…
- 第6條評估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執行及督導。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評估、公告列管之研擬、執行及…
- 第7條危害控制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二、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預防、整備之規劃、…
- 第8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
- 第9條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管理事項。
- 第10條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 第11條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13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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