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五人至九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8-2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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