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4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及本法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