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及本法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