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3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指定本小組委員一人兼任之。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指定政務委員一人、本院秘書長、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部部長、文化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