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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院環境保護署擔任之。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襄助之,均兼任。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環境保護署及各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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