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第2條 法規: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目 第2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一、協調、督導中央有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二、本院各機關間具爭議性之公害糾紛處理事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三、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前項所稱重大緊急公害糾紛,指公害糾紛危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重大緊急公害糾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