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資訊目 第二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第4條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首次接獲書面通知核定為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收受通知後二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二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