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22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第22條 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前項對外憑證之正本或存根均應依次編定字號,並應將其副本或存根,裝訂成冊;其正本之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將其粘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其有缺少或不能收回者,應在其副本或存根上註明其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