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第19-1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19-1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二條至第六條擔任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取得認證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