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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16條

社區式及住宿式長照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提供家庭托顧服務者,依第十七條規定: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並顧及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無障礙環境及特殊需要。
二、建築物有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
三、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之消防安全事項,符合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
四、用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規規定。
五、飲用水供應充足,並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六、維持環境整潔及衛生,並有病媒及孳生源防治之適當措施。
七、其他法規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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