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第14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14條 社區式及住宿式長照機構,每聘滿社會工作人員四人者,應有一人以上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