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4條 長照機構之負責人如下:一、前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與第四目:申請人。二、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目:法人之代表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