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第2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設立、擴充或遷移許可,除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外,應向長照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