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母法 第18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應發給社員持分單;其持分單應予編號,並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人名稱。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三、社員姓名及其出資額。四、發給持分單之年、月、日。前項持分單,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