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所定報主管機關登記,其應登記之事項如下:一、法人設立目的及名稱。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三、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姓名及住所。四、財產總類及數額。五、設立機構之所在地、類別及規模。六、財產總額及各社員之出資額。七、許可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