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始得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6條長照機構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除設立長照機構外,並得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或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
- 第7條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其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得為必要之限制。前項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8條長照機構法人應有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所必要之財產。前項必要之財產,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設立之規模及運用條件公告之。
- 第10條長照機構法人應設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並以董事長為其代表人。長照機構法人應置監察人,其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置監察…
- 第11條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 第12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曾犯詐欺…
- 第13條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經提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
- 第14條長照機構法人應依公認之會計處理準則建立會計制度,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為曆年制。長照機構法人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
- 第15條主管機關為確保服務品質及保障服務使用者權益,得檢查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業務狀況,或令其提出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文件;…
- 第16條長照機構法人不得為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其為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有限合夥之有限合夥…
- 第17條長照機構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長照機構法人於辦理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提撥後,其對外捐贈達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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