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4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長照機構法人 › 第三節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第34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組織章程及登記事項之變更,應報主管機關許可;解散時,亦同。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為前項之變更,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或解散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