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提撥其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長照宣導教育、社會福利;另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人才培訓。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從事社會福利者,屬前項應提撥收支結餘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