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1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長照機構法人 › 第一節 通則 第11條 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