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1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二章 財務報表 第21條 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目流動負債,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負債:一、長照機構法人因業務所生債務,預期將於正常營運週期中清償者。二、主要為交易目的所生負債。三、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四、長照機構法人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