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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23條

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目非流動負債,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二、長期借款:指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借款。
(一)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應揭露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其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三)向社員、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註明。
三、長期應付票據及款項:指付款期間在一年以上之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四、負債準備-非流動: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非流動負債。
五、存入保證金-非流動:指收到客戶存入供保證用之現金或其他資產。
六、其他非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前五款之非流動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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