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第二章 財務報表 第18條 第十四條第四款無形資產,指下列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及商譽:一、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指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長照機構法人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之資產。二、商譽:指合併取得之不可辨認及未單獨認列未來經濟效益之無形資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