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二章 財務報表 第10條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負責人及會計主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第五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所設機構業務負責人及會計主管為之。前項財務報表之編製,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二年對照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