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7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7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自許可合併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將其全部財產移轉至存續或新設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合併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