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12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12條 受補助對象執行本辦法所定補助,有違反計畫、法令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處分;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受補助對象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