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64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64條 個人看護者,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訓練。於本法施行後初次入國之外國人,並受僱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者,雇主得為其申請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補充訓練。前項補充訓練之課程內容、收費項目、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