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43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保障 第43條 未經長照服務使用者之書面同意,不得對其進行錄影、錄音或攝影,並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其無法為意思表示者,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或主要照顧之最近親屬之書面同意。長照機構於維護長照服務使用者安全之必要範圍內,得設置監看設備,不受前項之限制,並應告知長照服務使用者、其法定代理人或主要照顧之最近親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