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25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四章 登錄 第25條 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以一處為限。具二種以上長照人員資格者,得登錄於同一長照服務單位,或以不同資格各別登錄一處長照服務單位。以二種以上長照人員資格登錄者,應擇一種資格為其主要登錄類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