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23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四章 登錄 第23條 長照服務單位應於其進用之長照人員提供服務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一、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正本及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二、長照服務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