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長照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達一百二十點以上:一、專業課程。二、專業品質。三、…
- 第16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照顧服務人員,照顧失智症者、未滿四十五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提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服務項…
- 第17條長照人員繼續教育,得由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併稱機構)辦理之,並依其實施方式採認積分。長照人員得依其參加國內…
- 第18條前條機構於辦理繼續教育前,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認可之法人(以下簡稱認可法人)申請,經審查通…
- 第19條前條認可法人,指具備下列條件之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一、依法設立或登記滿二年,以衛生福利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從…
- 第20條具長照相關專業之法人申請為認可法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核通過後,始得為之:一、…
- 第22條認可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一、申請書內容或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二、未依法令規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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