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長照人員),其分類如下:
一、照顧服務人員:
(一)照顧服務員。
(二)家庭托顧服務員。
二、居家服務督導人員:居家服務督導員。
三、專業服務人員:
(一)教保員。
(二)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三)醫事人員。
四、照顧管理人員:
(一)照顧管理專員。
(二)照顧管理督導。
五、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人員。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人員之資格,規定如附件一。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2條
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