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機構於辦理繼續教育前,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認可之法人(以下簡稱認可法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一、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計畫。
二、機構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