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17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三章 繼續教育 第17條 長照人員繼續教育,得由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併稱機構)辦理之,並依其實施方式採認積分。長照人員得依其參加國內、外學術研討會、擔任教學工作或專題演講、發表長照相關論述或其他事蹟,抵免前項繼續教育之積分。前二項繼續教育之辦理機構與實施方式,及積分採認與抵免,規定如附件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