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8條 法規: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第8條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