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成立評鑑小組,負責協調、規劃與執行評鑑及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事宜。前項評鑑之執行,得委託民間機構或學校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