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8條 法規: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8條 申請托育費用、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者,應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幼兒身分證明文件、托育服務契約書、家庭狀況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依前項規定期限申請者,其申請之費用,自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算;逾期申請者,以文件、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