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13條 法規: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3條 辦理第十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繳納前未投保、中斷投保或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由縣(市)主管機關於每年四月及八月底前將確定補助名單,送交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並於每年七月底及十一月底前,撥付應補助之保險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