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向地方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一、執行機構或法人不適任。二、執行機構或法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文件,其內容顯有不當,經主管機關輔導限期改善仍不改善。三、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最佳利益有改定之必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