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及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