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20-2條 法規: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0-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指定處所,委託托育人員提供臨時托育服務,準用本辦法規定。但第十八條及前條規定,不在此限。前項指定處所環境設備,應符合托育服務環境安全相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