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1條 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服務登記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托育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二、證書字號。三、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四、服務登記處所地址;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予記載。五、證書有效期限。提供在宅托育服務者,應將服務登記證書,懸掛於服務登記處所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