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5條 法規: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5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