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應具有下列空間:
一、活動區:生活、學習、遊戲、教具及玩具操作之室內或室外空間。
二、睡眠區:睡眠、休息之空間。
三、盥洗室:洗手、洗臉、如廁、沐浴之空間。
四、清潔區:清潔及護理之空間。
五、廚房:製作餐點之空間。
六、備餐區:調奶及調理食品之空間。
七、用餐區:使用餐點之空間。
八、行政管理區:辦公、接待及保健之空間。
九、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空間。
前項空間應有適當標示,第一款應依收托規模、兒童年齡與發展能力不同分別區隔,第三款及第四款應與第六款及第七款有所區隔。
第一項各款空間,得視實際情形,依下列規定調整併用:
一、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七款,得設置於第一款之室內空間。
二、第二款及第七款空間得合併使用;第五款及第六款,亦同。
三、第四款得設置於第三款空間。
第一項第四款應設有沐浴槽及護理台;第六款應設有調奶台。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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