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3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設置標準 › 第二節 早期療育機構 第13條 早期療育機構應以家庭為服務對象,提供兒童及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下列服務:一、療育。二、生活自理訓練及社會適應。三、親職教育及支持家庭功能。四、通報、轉介及轉銜等諮詢。五、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