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3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條 托育人員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托育人員技術士證者。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