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入學之教保相關系科學生;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間入學之教保相關系科學生,依本辦法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辦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培育教保員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其認定,依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