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25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5條 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收容依法院交付或裁定安置輔導、疑似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兒童少年之機構,遴用專業人員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酌予放寬人員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